一个月内
根据查询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官网显示,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伤险在一个月内发放到位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是研究制定有关体育基金管理政策、规章制度,拟定体育基金发展规划和计划的政府部门
中华体育基金会不属于人身意外保险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简称体育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SportsFoundation,缩写CSF,属于公募基金会
我国体育基金会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下设的个人基金——“陈一冰体育教育基金”、“庞清佟健冰雪梦基金”、“阎芳垒球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基金提现到账时间是:
1.货币型基金:一般需要1到2个交易日。
2.债券,股票,混合型基金:一般需要3到4个交易日。
3.投资海外基金:一般需要7到8个交易日到账。
体育基金,在体育领域由体育行政部门、体育企事业单位按照特定需要设立的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有货币或物资的不同形态。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的后备人才培养基金、退役运动员安置基金、优秀运动员奖励基金以及国家队优秀运动员保险基金等。中国影响最大、资金总量最大的体育基金,是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筹集和运作的基金。该基金会由中国体育界知名人士、境内外有关企业家代表组成,是对国(境)内外捐赠基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扩大体育资金的来源和渠道,进一步发挥体育基金会的作用,促进各项体育基金正常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的各专项体育基金:
(一)按体育项目设立专项体育基金或几个不同体育项目设立一个综合性的专项体育基金;
(二)按不同用途设立专项体育基金;
(三)设立个人或单位冠名体育基金;
(四)其他体育基金。第三条国家体委体育基金筹集中心在国家体育直接领导下,依法对各类专项体育基金的设立、撤消、使用及规模、形式等进行宏观管理,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在与对专项体育基金的日常管理。第四条各专项体育基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坚持“宏观管好,微观搞活,集中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做好权责分明,管理严密,运行有序,健康发展。第五条专项体育基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募集:
(一)境内外热心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赞助、投入的资金或物资;
(二)国际或国内体育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三)与有关体育组织合作举办活动的收入;
(四)用基金本金通过在金融机构存款、委托贷款、购买债券、股票所得的利息、股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第六条专项体育基金的募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严禁摊派或变相摊派。
专项体育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第二章设立专项体育基金的申请及审批第七条申请设立专项体育基金,应向基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设立该专项体育基金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
(二)该专项体育基金的管理办法;
(三)该专项体育基金的名称、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经银行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资信证明;
(五)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第八条对捐赠金额较大拟建立个人或单位冠名的体育基金,除向基金会报送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材料外,捐受双方一致同意的捐赠款项必须在体育基金获准后一个月内汇入指定银行的帐号。第九条基金会收到申请后,在一个月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该体育基金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可以开展该项基金的筹集活动。第三章专项体育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第十条专项体育基金的管理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有代表性的成员组成,包括一名财务人员,其成员一般为兼职。第十一条专项体育基金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的职权是:
(一)依法开展该体育基金的募集、增值等工作,负有对拥有资金及捐赠物品进行管理;
(二)保证该体育基金的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三)受基金会法人代表的授权,可与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订接受捐赠协议的权利。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按国家《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需事先取得基金会法人代表的书面委托;
(四)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对该项基金的日常管理。第四章专项体育基金的使用和审批第十二条专项体育基金的本金使用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除捐赠者指定某项活动专用外,其它支出,要经管理机构讨论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其增值部分可用于:
(一)积极推动与该体育基金宗旨有关的活动;
(二)资助该专项体育事业发展所需体育场地设施的完善、先进仪器、器材设备的购置;
(三)资助与该专项体育事业有关的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
(四)奖励为积极推动本体育基金宗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该体育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六)其他有利于该专项体育事业发展的开支。第十三条专项体育基金的使用必须有计划,按照严格的规定执行,各专项基金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该基金的使用制度和审批手续。每一年度开始前必须经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讨论制定使用计划的重点、掌握的原则、使用的金额等。在实施体育基金使用计划时,应认真调查了解基金使用的详细情况。
体育总局管理的不同实体
体育国家队重心在体育运动,中体产业重心在体育运动相关产业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1997]153号文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沈阳市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等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并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该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二) 接受国际及外国体育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三) 基金会与各单项运动协会举办公益性体育比赛或表演;
(四)办理基金储蓄、投资;
(五)奖励积极推动体育运动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士;
(六)资助重大体育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
(七)支持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公关体育设备的购置;
(八)支持各类体育人才的培养和进修;
(九)根据实际需要及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体育基金。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全国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
(二)全国优秀运动员在役奖学金;
(三)全国优秀运动员退役助学金;
(四)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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